在工程款支付時間糾紛中確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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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款支付起算時間

在工程款支付時間糾紛中確定時間?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八條:“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4.《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覆。逾期未答覆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覆期內向承包方提出,並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託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發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後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發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後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時間

利息屬於法定孽息,應當自工程欠款發生之日起計算。現實生活中,具體分為兩種,分別是工程合同有約定的和工程合同沒約定的。

1.工程合同有約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相關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

2.工程合同無約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相關規定,“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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