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的離婚冷靜期何時適用

來源:法律科普站 5.14K
民法典規定的離婚冷靜期何時適用
民法典規定的離婚冷靜期何時適用
1、離婚冷靜期是男女雙方提起離婚申請後強制執行的,只要提起離婚即適用離婚冷靜期。
我國《民法典》離婚冷靜期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