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管制期間又犯罪怎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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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管制期間又犯罪怎麼量刑
被判管制期間又犯罪怎麼量刑
管制期間再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以下情況確定:
一、新罪被判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直接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新罪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關押執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滿釋放後再執行原罪未執行完畢的管制。
三、新罪也被判管制,與原罪未執行完畢的管制按照限制加重原則決定執行的刑期。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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