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故意毀壞財物數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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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吉林省的規定是什麼
故意毀壞財物不管在哪個地方的法律規定都是一樣的,對於造成公私財物損失達到了五千元的那麼久會進行立案追訴,當然如果存在其他情節嚴重的情況還會另外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除了賠償以外還要承擔其他的責任。《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