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受傷責任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3W
學校受傷責任認定
學生課間受傷學校責任是什麼

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的,要區分以下情況確定學校是否有責任:


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判斷學校的責任,而分歧的關鍵在於對學校過錯的認定上。以只要未成年學生是在校期間發生的傷害,學校就一定有過錯的邏輯,推導出學校有責任。這樣的判斷,不僅沒有指出學校具體的侵權行為及其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缺乏法律上的支持,顯得過於武斷;而且也沒有考慮學校教育的具體特點和由此會給教育活動帶來負面的影響。這樣的判決不僅沒有促進學校明確自己的責任範圍,加強對相關情形的防範,反倒得出了無論自身如何盡責,只要發生學生事故都難以免責的結論。為防止如此案這樣事故的發生,學校就很可能選擇消極的措施,於是就出現了許多學校限制學生課間活動、減少校外活動的不正常現象。


1、學生在十週歲以下的,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是否盡到教育職責,由學校承擔舉證責任。


2、學校在十週以上十八週歲以下的,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期間受到傷害的,學校未盡到教育職責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是否以致管理職責,由學生承擔舉證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雖然説學校應該對上課的學生的安全負起基本的責任卻始終不能直接將全部的意外責任都歸結為學校所有,否則這樣就會間接的損害了學校的利益而使得學校在日常管理中出現很大的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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