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經濟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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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經濟適用房
菏澤市經濟適用房
根據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報送國務院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   根據《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在住滿5年後,可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未住滿5年的家庭,可以以不高於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單價出售給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家庭。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税完税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户手續,同時由出售人按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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