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儲備土地應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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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儲備土地應如何補償
徵收儲備土地應如何補償
徵收儲備土地補償如下:
    (1)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造成的經濟損失支付補償;
    (2)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補償;
    (3)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向該所在人支付補償;
    (4)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富餘勞動力支付補償。
    土地儲備的法律原則是:
    1、合法運作原則;
    2、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3、可持續發展原則。
    儲備的對象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國有土地使用年限屆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沒收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四)因用地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其它原因調整出的國有土地,或者是經核准報廢的交通設施、礦場用地;
    (五)交易價格偏低,政府應優先購買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徵用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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