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中小學生和未成年從事危險勞動 - 什麼懲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8W
接受中小學生和未成年從事危險勞動,什麼懲罰
接受中小學生和未成年從事危險勞動,什麼懲罰
禁止生產經營單位接受中小學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禁止生產經營單位利用學校、幼兒園場所從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或者作為機動車停車場。
法律依據】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中小學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從事危險性勞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遷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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