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限內誰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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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限內誰監督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
假釋在我國刑法中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適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於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那麼假釋的考驗期有多長呢?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餘時期。
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
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三條【假釋的考驗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
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