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單位調崗位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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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單位調崗位降工資
懷孕期間單位調崗位降工資
1、懷孕期間單位可以調崗位降工資。

用人單位可以調整懷孕女職工的工作崗位,但必須是基於保護女職工的原則,即如果懷孕女職工不能勝任、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在減輕勞動量、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的基礎上為其調整崗位,安排其他勞動。

2、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

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3、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4、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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