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有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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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沒有年休假
我的勞動合同沒有年休假,這樣是不是合理的?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簽訂的勞動合同沒約定帶薪年休假,但因為勞動合同不能與勞動法牴觸,所以應該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 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職工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因此,您的勞動合同沒有年休假應該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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