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如何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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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申訴狀
國家賠償申訴狀申訴人:董某某,女,漢族,19××年8月9日出生,住××市××區××路928號3號樓31號。電話,
賠償義務機關:××市公安局××分局,法定代表人臧××。
申訴人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2016】豫××委賠2號國家賠償決定書,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申訴事項:
1、請求賠償義務機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申請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2、請求賠償義務機賠償因侵犯賠償申請人人身自由賠償金6591.6元;
3、請求賠償義務機賠償因非法扣押賠償申請人財產4667729.10元的利息25,670.10元。
事實與理由:
第一,賠償義務機關對申訴人採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屬於違法刑事拘留。
按照相關規定,刑事拘留應嚴格遵守相應的程序,例如公安機關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應該予以履行通知手續,但賠償義務機關並沒有履行。按照《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該予以人身自由賠償。
第二,扣押申訴人財產的計息期間計算錯誤。
法院認定賠償義務機關扣押申訴人財產的時間為2012年1月12日,也認定扣押的財產與案件無關。按照《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計息期間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但在生效賠償決定作出前侵權行為停止的,計算至侵權行為停止時止”的規定,計息期間應該從2012年1月12日起算至2014年1月27日。
以上錯誤,嚴重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望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申訴人: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