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做侄女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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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做侄女監護人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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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做侄女監護人是否可以



    可以的,但前提是侄女的父母被剝奪了監護人資格或者喪失了監護能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_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的規定,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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