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無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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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無權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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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其中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處分權。處分權是指依法對物進行處置以決定物的命運的權能,是所有權的最高表現形式。它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兩種形式。事實上的處分是指對物的實物形式進行處分,從而導致物的形體的變更或消滅。法律上處分上指通過不同法律行為對物進行種種處置,包括轉讓物的所有權,設定他物權和需要轉移物的佔有的債權。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甚至在對方強烈反對的情況下,對某項重要夫妻共有財產作出處分。這當然違背了夫妻財產關係的基本準則。因為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依法享有平等的處分權。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作出夫妻共有財產的重大處分行為。對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權應由夫妻雙方共同行使,一方處分共有財產,須得對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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