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終止事由都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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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的終止事由都有哪一些
贈與合同的終止事由都有哪一些
(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1、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2、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1、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
2、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賓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3、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4、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5、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1、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2、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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