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證據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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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證據保全的措施
仲裁證據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因此,一般來講,對證人可以進行詢問並製作筆錄或者錄音、錄像;對書證可以採取拍照、複製的保全方法;對物證可以進行勘驗,製作勘驗筆錄、繪圖、拍照、錄像或者保存原物。如果被保存的原物是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可以在製作筆錄後予以變賣。但是,人民法院不論採取何種措施保全證據,都應當達到客觀、真實地反映仲裁案件事實的目的,保存證據的證明力。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四十六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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