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購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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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購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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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購的目的

長期限購後,需求主力必然迴歸中間階層,房價也會迴歸到收入可支撐的水平,地方政府可通過土地供應、公積金的鬆緊等政策靈活調整供求。其他手段可重歸市場化:

第一、取消商業銀行的差別化信貸,並通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低利率、低首付、提高貸款上限,支持中間階層置業。現行的差別化信貸政策違背商業銀行的逐利本能,必須靠銀監會三令五申才可實施,而限購令可基本禁絕利用信貸資源炒房和過度投資的行為。央行、銀監會可根據全國宏觀調控需要規定按揭首付和利率的底限,由商業銀行在此基礎上,按風險管理要求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户制宜地發放按揭。

第二、取消限價房,逐步取消經濟適用房。中產階層可購買性價比更好的新建或二手商品住宅;住房保障體系從“以售為主”轉向“租售並舉”,將來可轉向“以租為主”直至最終取消經濟適用房。

第三、原用於調整供應結構、抑制地價的90/70和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商品房用地可以取消。國有土地出讓繼續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儘量減少易導致暗箱操作的綜合評標。

買房子限購的政策主要落實在我國的大中城市中,由於人流量大,對於房子的需要量來非常大,如果不加以控制,必須導致房價的不理性上漲,國家也出台了相關的政策和規定對限購的情況進行説明,具體情況下應當由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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