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合同終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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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合同終止協議
房屋出租人終止合同的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 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5) 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


(6) 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 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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