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合同終止協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2W
房屋出租人終止合同的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 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5) 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
(6) 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 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