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視權可以隨意帶走孩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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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探視權可以隨意帶走孩子嗎
離婚後探視權可以隨意帶走孩子嗎
離婚後探望子女,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或法院的判決來行使對子女的探望權,不能未經對方同意,隨意帶走孩子。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首先應由父母雙方本着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目的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
法院應當在綜合考慮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居住地點、工作性質、身體和精神的健康狀況、個人品德等具體情況的基礎上予以綜合判定。
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探望性探望,是指探望權人到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而逗留性探望則是指探望權人可在雙方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將未成年子女領走並按時送回。
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關探望權的生效判決或調解書,另一方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進行教育,責令其履行義務。
經責令後仍不履行義務的,可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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