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法院全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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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法院全面審理
勞動爭議法院全面審理的嗎,是怎麼回事的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 效力。” 所以建議是對全部仲裁請求提起訴訟,以免因為“不告不理”,法院對未提起訴訟部分未予確認,也沒作出判決,而無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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