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迴避的對象和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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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有哪些迴避事由
《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了三種情況可作為迴避事由:
1、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
綜上所述,當辦案人員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利害關係時,需要主動自行迴避。民事訴訟法迴避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相關人員應該在庭審之前提出迴避申請,並説明事由,法院會在三日給出答覆。要是對決定不服,還可以提出複議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