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用土地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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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用土地責任有哪些
非法佔用土地責任有哪些
非法佔用土地責任有:政府部門應予責令退還,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農轉建的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新建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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