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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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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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股東會決議範本怎麼寫

  (一)內容違反“效力性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會決議
  1、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則作出如下解釋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2、法律規定的含義
  由於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實質均系股東各方就公司經營管理等事宜達成的合意,本質上屬於契約,因此,應當適用上述規定。即內容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會決議無效,且該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指違反“法律法規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範”。
  (二)內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對意見的股東的合法實體權益的股東會決議
  1、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2、法律規定的含義
  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實質上系股東各方就公司經營管理等事宜達成的合意,屬於契約,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由於上述條款明確規定了違反該條的合同無效,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若股東會決議的內容侵犯了未通知股東的合法權益,則應當被認定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規”,屬於無效的股東會決議。
  需要注意的是:
  (1)上述合法權益包括公司章程賦予股東的權益;
  (2)僅當股東會決議的內容侵害未通知或反對股東的合法實體權益(優先認購權、財產權等)時,股東會決議無效。
  (3)股東會決議的程序侵犯了股東的合法程序性權益(如表決權等)時,由於該股東是否參與表決不影響決議的做出(影響決議通過的,屬於前述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情形),因此,該股東會決議屬於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股東可以在60日的除斥期間內提出撤銷之訴。以上是對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況有哪些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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