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股東會決議為股東擔保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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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為其股東提供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但該規定屬於公司內部的管理性規範,是為了規範公司對外擔保的程序,防止公司及其他中小股東的權益遭受侵害,違反該規定並不必然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對於公司其他股東而言,如果有發現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繞開股東會,擅自對外提供擔保情形,應立即諮詢專業律師,及時行使(拒絕)追認權利,避免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等利用便利條件和優勢地位損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擔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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