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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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怎麼處理
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怎麼處理
【問題解析】
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之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書面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供相關的證據。
法律依據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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