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和肇事肇事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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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和肇事肇事責任劃分

交通違章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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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肇事責任劃分

無證駕駛肇事責任劃分具體如下: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在實踐中,確定其責任時,一般是在通常情況下應負責任的基礎上加一檔。

如:兩車相撞,雙方對發生交通事故的作用基本相當,本應雙方負同等責任,但因甲車的駕駛人無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就認定甲車駕駛人負事故主要責任。

又如:一行人突然橫穿公路,被機動車撞傷,本來行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駕駛人駕駛證失效,即認定行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駕駛人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這種做法似乎成了慣例,但顯與交通事故認定原則相悖。

無證駕駛屬違法行為無疑,但無證駕駛並不必然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的違法行為應當理解為駕駛人駕駛車輛中的違法行為,如:駕駛制動失靈的車輛,以致因制動不靈發生事故;不加註意撞上人行橫道上的行人等等。不能擴大理解為無證駕駛等與事故發生無直接因果關係的違法行為。因此,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不應加重無證駕駛人員的責任。對無證駕駛的違法行為應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另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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