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律師——母親名下經濟適用房為子女與老人共同申請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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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律師——母親名下經濟適用房為子女與老人共同申請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原告訴稱

劉某文劉某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從房山區一號房屋價值中優先償還劉某文先行支付購房款及裝修款50萬元;2.依法分割坐落於房山區一號房屋的增值部分,且劉某文劉某傑多分,劉某貴少分。

事實與理由:劉某坤高某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三子,分別為長子劉某文、次子劉某傑、三子劉某貴劉某坤1969年去世,高某2012年獲得購房名額,劉某文出資為高某購置、裝修坐落於房山區一號房屋劉某傑協助相關事宜。高某2013年去世,針對其單獨所有的涉案房產未訂立遺囑予以分配。目前,涉案房產由劉某貴私自出租,三人針對房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

由於高某一直是劉某文劉某傑贍養,劉某貴從未盡過贍養義務,所以,對房屋的增值部分劉某文劉某傑應該多分,劉某貴應該少分。

 

被告辯稱

劉某貴辯稱:1.訴爭房屋並非全部由被繼承人個人所有,訴爭房屋系高某作為申請人與劉某貴作為共同申請成員,利用二人的身份條件,共同取得使用併購買訴爭房屋的資格,劉某貴高某共同共有訴爭房屋。並且依據北京市現行經濟適用房申領條件,劉某貴申領訴爭房屋後,不再享有再次申請經濟適用房的資格。因此本案中遺產繼承範圍應扣除屬於劉某貴個人所有部分房屋份額。

2.劉某文出資為被繼承人支付訴爭房產購房款等係為了贍養其母親,屬於對其母親的贈與行為,現要求從房屋價值中優先償還已支付的購房款及裝修款於法無據。

3.被繼承人高某78週歲(2004年)以前一直與劉某貴共同生活,吃穿用度均由劉某貴照顧。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另外劉某貴患有多種疾病,另外兩名繼承人現有生活條件均明顯優越於劉某貴,懇請法院在均等分配被繼承人遺產時,額外對劉某貴予以照顧。

 

法院查明

劉某坤高某系夫妻關係,二人生育長子劉某文、次子劉某傑、三子劉某貴劉某坤1969年去世,高某2013年去世。高某的父母均已先於高某去世。高某生前未留遺囑。

2012年高某劉某貴共同申請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案涉房屋)。2012年8月19日高某劉某傑代)與案外人北京Y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由高某作為買受人購買案涉房屋,房屋總價款365456元。案涉房屋現不動產權證登記權利人高某,登記共有情況為房屋單獨所有,登記權利性質為經濟適用房,用途為住宅。

本案審理中,經本院詢問,劉某文劉某傑劉某貴均認可案涉房屋系由劉某文出資購買和裝修。根據劉某文提交的證據,本院對劉某文為購買案涉房屋支付購房款、及其他費用等共計386361.91元予以確認。劉某文劉某傑劉某貴均同意在本案中確認各方在案涉房屋中的份額。

 

裁判結果

一、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劉某文繼承16.67%的份額,由劉某傑繼承16.67%的份額,由劉某貴繼承所有66.66%的份額;

二、劉某傑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劉某文64406.53元;

三、劉某貴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劉某文257548.85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系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權男女平等。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首先,就案涉房屋的析產繼承問題。案涉房屋系經濟適用房,由高某劉某貴以家庭為單位,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政府提供經濟適用住房是為了解決上述家庭成員的住房需求,雖然最後是由高某作為買受人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但該行為僅能理解為高某作為家庭代表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不能因此排除其他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案涉房屋應屬於高某劉某貴的共同財產,由高某劉某貴共同共有,高某劉某貴應當各自享有案涉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額。

高某去世後,高某享有的案涉房屋的一半份額應作為高某的遺產,因高某生前未留有遺囑,故應由作為高某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劉某文劉某傑劉某貴各繼承三分之一的份額。綜合考慮高某劉某文劉某傑劉某貴共同生活的情況,對於劉某文劉某傑要求多分的意見,不予採納。

其次,就劉某文要求分割的債務。因案涉房屋系高某劉某貴共同共有,由高某劉某貴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額,故劉某文為購買房屋所支付的款項,應作為高某劉某貴的共同債務,由高某劉某貴各自負擔二分之一的份額。現高某已去世,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就高某應當負擔的二分之一的債務,在本案中一併解決。

劉某文劉某傑劉某貴均繼承了高某的遺產份額,故高某應當負擔的二分之一份額的債務應當由劉某文劉某傑劉某貴各自負擔三分之一。其中,劉某文應當負擔的債務因債權債務歸於一人而消滅,劉某傑劉某貴應當按照各自應當負擔的債務份額償還欠付劉某文的債務。就劉某文主張的房屋裝修款,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不予支持。對劉某貴主張劉某文支付的款項為對高某的贈與,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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