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源分享 | 侵權篇26期: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致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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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50條規定,因第三人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案件適用混合責任,對動物管理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第三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除了應當滿足致害動物為飼養的動物以及飼養動物造成了他人損害兩項要件外,還需滿足因動物飼養人、管理人及被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行為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如果第三人具有過錯,則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家源分享 | 侵權篇26期: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致害責任

一、基本含義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1、歸責原則

第三人致害的本質是承擔因其過錯導致被侵權人損害的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在此情形下動物飼養人和管理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無論其是否有過錯,因其具有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而需要對其飼養或者管理的動物致害承擔責任。理解本條的歸責原則從兩方面出發,一是第三人的行為。第三人挑逗、投打、投餵動物或毀壞安全設施、警戒標誌,致使受害人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實質上是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由行為人對其行為承擔責任,其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第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的過錯亦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無論是哪一種形式都不影響其承擔責任。對於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事實,應由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負舉證責任。二是受害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受害人因第三人的過錯而受到侵害,其有權向動物飼養者或者管理者、第三人主張侵權責任。

2、責任承擔

本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是一種不真正連帶責任。主要考慮是,在第三人沒有賠償能力、第三人逃逸及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形下,如果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舉證證明動物致人損害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必然導致被侵權人的損害無法得到救濟,此種情況的岀現對於被侵權人顯失公平,因此將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納入侵權賠償責任人範疇符合公平原則。受害人作為賠償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要求第三人抑或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判斷第三人過錯情況下侵權責任承擔,要看第三人過錯是否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如果損害純粹是第三人導致,理論上第三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第三人的過錯只是導致損害的部分原因,對於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來説,承擔責任後向第三人追償時,不能針對全部責任進行追償,應適用《民法典》第1172條的規定,按照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典型案例——聞某某訴趙某某、丹東市某加工有限公司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1、基本案情

被告趙某某與第三人彭某某簽訂合同書,雙方約定由彭某某將其所有的黑龍江省某鎮至丹東市運牛用車交由趙某某調配,彭某某不得自行找車。趙某某在運輸途中,要盡力保證牛的安全,不得無故耽擱運輸時間,途中牛丟失由趙某某負責。幾天後,被告趙某某僱傭的司機將裝載涉案牛的車輛開進被告公司院內。被告趙某某的司機在卸牛過程中,用木棒擊打牛背,致使牛將被告公司已關閉的院門頂開,衝出廠區,將原告聞某某撞傷,原告隨機入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48827.52元,第三人彭某某已給付原告8000元。故原告將趙某某以及某加工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承擔賠償責任。

2、案件評析

法院認為,首先,本案原告被涉案的牛撞傷且無故意和重大過失,該點無爭議,原告的經濟損失應由涉案牛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其次,第三人彭某某將購買的牛交由被告趙某某運輸,在運輸過程中被告趙某某對所運輸的牛應承擔管理責任,涉案車輛進入被告公司院後,被告公司對進入廠區院內的牛同樣負有管理職責。被告趙某某僱用的司機在卸牛過程中,用木棒擊打牛致牛受驚跑出院外將原告致傷,是引起本案的主要原因,趙某某作為僱主應對其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後果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趙某某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此外,被告公司作為屠宰牛的場所,其安全防護措施存在安全隱患,致使涉案牛將門頂開跑出院外將原告致傷,未盡到必要、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民法典》第1250條的規定,判處被告趙某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被告公司承擔25%的賠償責任,第三人彭某某承擔25%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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