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起訴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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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起訴誰?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起訴誰?

責任大的一方。同時保險公司可以單獨作為被告。

首先,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該條例的立法宗旨就在於及時、合理地給予全體受害人基本保障。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但從實體上也從程序上賦予了受害人直接以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主張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有義務直接向受害人賠償。同時,《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從上述分析可見,無論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依照《保險法》,都規定了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起訴,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是其法定義務。

二、交通事故的傷殘評定是怎樣的

1、檢驗、鑑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 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6、不同的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對象出具多份鑑定結論,若各鑑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鑑定資格時,應依據鑑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採信高一級別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通過責任認定來進行賠償的,可以起訴責任大的一方或者可以起訴保險公司,傷殘評定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另行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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