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XX與重慶通力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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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鍾XX,男,1984年3月21日生,漢族。

鍾XX與重慶通力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林安蜀,重慶李榮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重慶通力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九龍坡區XX,組織機構代碼709XXXX8279-8。

法定代表人:何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代禮東,重慶XX律師,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鍾XX與被告重慶通力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鍾XX於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鍾XX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鍾XX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鍾XX負擔。

審判員  黃XX

書記員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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