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的情節嚴重行為如何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2W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中的情節嚴重行為如何認定?

司法實踐中,準確界定“隨意”,應着重以下幾點:

一是主觀動機,此是區別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標準之一;

二是看行為人是否“臨時起意”;

三是看行為人是否經常性地毆打他人。

四是看所謂的“事出有因”,是一種有違常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藉口”,是一種毫無道理的“原因”,還是確實“事出有因”,司法機關不應受行為人辯解的影響,應客觀獨立地進行判別。

“情節惡劣”應有以下幾要素:

(1)毆打他人手段惡劣、殘忍的;

(2)使用兇器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既包括多次毆打同一人,也包括多次毆打不同的人;

(4)因隨意打人受過治安處罰一次,再次隨意毆人的;

(5)一次毆打多人的;

(6)毆打弱勢羣體的;

(7)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的;

(8)隨意毆打他人,致被毆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9)打人取樂,有侮辱情節的;

(10)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羣眾心理嚴重不安等惡劣影響的,或在羣眾性聚會期間毆人,或在公共場所毆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等。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界定“情節惡劣”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以及當地生活習慣、民風民俗加以認定。目前應着重從以下幾方面來對“情節惡劣”加以認定:

(1)多次追逐、攔截、辱嗓他人的,這既包括多次針對不同的人實施,也包括多次針對同一個人實施;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如被多次追逐、攔截、辱罵的人不堪忍受自殺的;

(3)在公共場所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等等。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強拿硬要是指在顯示的威風、尋求精神快樂等流氓動機以及蔑視社會公德、藐視社會秩序的心態支配下,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或他人財物。如何區分強拿硬要行為和搶劫行為,要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

(1)多次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2)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物財物造成嚴重後果的,這裏“造成嚴重後果”,既包括造成引起被害人自殺等有形結果,也包括造成一般社會羣眾心理嚴重恐慌、嚴重影響羣眾正常生活缺乏安全感等無形結果。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

在認定公共場所時應注意考察兩個因素,

(1)地點的因素,即公共場所是社會公眾共同進行公共活動的場所;

(2)人羣的因素,即公共場所是人羣聚集的地方;此兩個因素都缺一不可,才能被稱為公共場所。

所謂“起鬨鬧事”,指出於取樂、發泄、尋求精神快樂等流氓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或者以小事為藉口,無端生事,擴大事態的發展,尋機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而“嚴重混亂”,一般應指公共場所的秩序受到嚴重破壞,發生羣眾恐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甚至出現公共場所的秩序脱離公共場所工作人員或公安幹警的控制,在混亂中發生人員傷亡等嚴重後果。

綜上所述,所謂尋釁滋事罪中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情形中,包括造成毆打他人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由於滋事行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過後果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或者持兇器毆打他人,以及無故毆打欺負精神病人、老弱病殘等特殊人羣的情形,符合尋釁滋事罪量刑處罰標準中從重處罰的情形,會被依法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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