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護理期限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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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護理期限怎麼計算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是很常見的事情,畢竟機動車在高速運轉中發生意外,造成的損害肯定是比較大的。而傷者受傷入院,生活不能自理的話,那麼做出的賠償裏面就有護理費方面的賠償。那麼這個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護理期限怎麼計算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人身損害護理期限怎麼計算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這裏有3個問題值得研究:

1、在考慮護理期限時應當將受害人受害時的年齡與受訴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人均期望壽命進行比較,用該人均期望壽命減去受害人在遭受損害時的年齡,再結合受害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因素進行適當調整後,確定一個期限。

2、如果受害人實際被護理的期限超過了法院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有時甚至超過20年的最長期限時,就超出該期限的護理費,受害人是否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對該問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32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依據該條,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至10年。

3、如果受害人實際被護理的期限短於法院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即在沒有到該期限的時候被護理人就死亡了,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該期限內的全部護理費,此時多餘的護理費是否應當返還?我們認為,由於判決中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於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也是基於法院的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該筆護理費的,所以就多餘的護理費用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起訴要求返還。

二、交通事故定殘後護理費計算有何標準

關於護理費數額的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1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護理費的計算標準為:

1、護理費計算的原則

原則上,護理費的數額是按照護理人員的花費確定的。護理人員的花費包括: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

2、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

當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的時候,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這裏所謂的護理人員顯然是指那些非專職的護理人員。當護理人員沒有固定收入時,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在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此時無論受害人是否實際支付給護理人員以報酬,也無論其實際支付報酬的數額,統一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因為在非專職的護理人員對受害人進行護理時,雖然表面上受害人可能並沒有支付或者完全無需支付護理費用給護理人員,但是護理人員為此付出了勞動,該勞動也是可以以金錢進行評價的。

受害人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這裏所謂的護工是指專門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護理期限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實踐中,在計算交通事故人身護理費的時候,需要結合具體的護理等級與期限,這樣才能比較準確的計算出最後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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