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以土地使用權出資需交契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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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看來,我國新公司法當中出資方式的大幅度的調整其實也因為國有企業改制過程當中的一些實際性的問題,比如説國有企業改制,國家就修正可以通過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方式。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當中涉及到很多的税費,下面主要介紹的是在我國以土地使用權出資需交契税嗎?

在我國以土地使用權出資需交契税嗎

在我國以土地使用權出資需交契税嗎?

1、契税

《契税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徵收契税。因此,對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由土地使用權的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税。

2、營業税

財税[2002]191號《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

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税。

3、個人所得税

考慮到個人所得税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税徵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後投資於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税。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税,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4、印花税

財税[2006]162號《關於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税。

5、土地增值税

財税[2006]21號《關於土地增值税若干問題的通知》,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税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税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税的規定。

可見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的話是需要向國家税務部門交納契税的,但是契税的比例這個由各地的税收部門根據土地價值,投資入股的所佔份額等綜合因素來決定,其他還包括營業税,個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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