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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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揚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揚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之一的,可申請提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以上比例的

(八)職工下崗或者失業,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

(九)職工户口遷出揚州的

(十)職工在職期間被判刑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十一)非揚州户口職工離開揚州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十二)其他相關文件明確規定的。

職工購買、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未辦理住房貸款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符合本條第(一)、(五)、(七)項規定的,如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餘額不足,可提取同室居住的家庭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但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發生此項住房消費行所支付的總價款或貸款本息餘額。

二、揚州公積金提取流程

第七條職工持提取所需材料到所在單位申請提取,單位予以初審。單位初審內容包括:是否職工本人、是否符合提取條件、公積金存儲餘額是否正確。初審無誤後,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對不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單位不得開具《申請書》。

第八條 職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和《申請書》到管理中心、分支機構、業務經辦網點提窗口申請辦理。取窗口件人對職工提供的《申請書》和各類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提取條件的簽署意見並本人簽名。

審核內容包括:

(一)所提供資料是否真實、完整、有效,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

(二)是否符合提取條件

(三)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是否正確

(四)核實申請人身份。代他人提取的,登記代取人身份證號碼。

第九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自開出提取申請書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提取手續,逾期不予辦理。特殊情況不能及時提取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提取後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户內一般應保留百元以下餘額。提取額不得超過提取證明材料載明的購房款或貸款本息餘額。

銷户提取時,職工可以全額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户內的本息餘額,同時註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户。

二、揚州非房屋類公積金提取材料

1、退休的

提供退休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批准的退休手續。

2、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的

提供《借款合同》和即時還款餘額清單,每年提取一次。

3、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應與貸款銀行簽訂委託還貸協議,採取每年兩次批扣或按月劃扣還貸的形式直接劃賬還貸。當職工貸款本息餘額小於等於住房公積金賬户餘額時,可辦理一次性提取結清還貸。

4、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的

需提供有繼承權、受遺贈權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職工死亡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5、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的

需提供租房協議和租金髮票。一年最多辦理兩次,每次可提取不超過半年租金額度的住房公積金。

6、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1)提供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2)其他相應材料:縣級以上勞動鑑定職能部門出具的《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或殘疾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户口遷移證明或外地身份證;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

7、本人或家庭直系親屬患有醫保規定範圍的特殊病種的

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書。

8、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特困職工的

應提供有效期內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特困職工證》。

職工一次性付款購買商品房,提供房產證和全額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原件和複印件或購房合同等材料以後,符合提取的規定的,公積金管理部門就會依法為大家提取。公積金提取的制度是非常嚴格的,任何不符合規定的提取行為都將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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