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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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遷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回遷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被拆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回遷房就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反之,如果被拆遷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回遷房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回遷房只不過是被拆遷房屋的變態。在拆遷中,被拆遷人選擇產權置換,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值給予產權置換,安置新的房屋,即回遷房。可見,回遷房是由原被拆遷房屋轉化而來的,在價值上二者也相等,因此,回遷房的產權歸屬不變,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是誰的,回遷房的產權就仍然是誰的。

3、需要説明一點,如果回遷房的價值超過了被拆遷房屋,即回遷房中除了有被拆遷房屋的價值之外,還增加了其他因素,比如在被拆遷房屋評估價值的基礎上又增加了購房款,或者增加了人口安置面積,那麼這增加部分的產權歸屬就不能依據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歸屬確定,而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增加的購房款的,那麼增加部分的產權就應當屬於夫妻共財財產,如果是增加了人口安置面積,那麼增加的部分就屬於被安置人的。

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準評估分配。

包含: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在有關的法律上的會有詳細的制定,所以有關的當事人只要清楚有關的規定的就可以進行有效的處置,但是對於具體的問題自己需要了解,有關的房產的處理是否符合國家的規定,只要自己在有關的程序上做好準備,就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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