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產已經抵押是否可以出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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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房產已經抵押是否可以出賣

夫妻離婚的時候,有的夫妻為了不在房產上產生爭議,會考慮將名下的房產賣掉,將所得的價款一人一半用於分割,但是如果夫妻離婚房產已經抵押了,那還可以將房產進行出賣嗎?夫妻離婚房產已經抵押是否可以出賣?這個問題也是大多數人非常關心的問題,因為它關係到大家的切身利益,所以下面就來為大家講解。

一、夫妻離婚房產已經抵押還可以出賣嗎

1、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2、 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履行消滅抵押權的義務,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

3、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履行消滅抵押權的義務,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經法院釋明後仍堅持不變更的,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同意並能夠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4、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徵詢抵押權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追加抵押權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

因此,夫妻離婚後,如果房產已經抵押了,一方依然是可以將房產出賣的,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該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只不過如果房產抵押後會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這時買方是可以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的。

二、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給予補償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此條規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此項原則根據地區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

因此,夫妻離婚房產已經抵押房產還是可以用於出賣的,房產抵押並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只要房屋買賣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那麼該合同就是有效的,只是房產由於已經抵押,會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那麼出賣方就可能會需要對買受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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