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加名夫妻財產約定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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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加名夫妻財產約定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一、婚前房產加名夫妻財產約定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婚前房產加夫妻財產約定不一定屬於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中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的財產支付首付款並且在銀行貸款,婚後以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則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也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姻法司法中有解釋規定,夫妻在一方婚前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的財產支付首付款並且在銀行貸款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首先,該房屋不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配偶婚前已出資購買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和你結婚後,才領取該房屋的的產權證,只是對該房產賦予了外在的證明。

婚前房產婚後加名離婚時怎麼分配

1、關於首套房產所有權及分配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所以共同還款部分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十條亦印證了上述觀點: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關於第二套房產的所有權問題,司法實踐主流觀點認為,第二套房產屬於個人財產,理由是這只是涉及個人財產形態的轉化,而不是性質的轉變,因為若認定為共同財產的話,會出現一個怪象:

婚前買的房子若不買的話,認定為個人財產,一旦出售變為共同財產,這樣的處理方式很荒唐。但各地區法院有不同的判決,對於這種地區的差異,沒有統一的標準,當事人只能參考當地的規定作出判斷。

中國現在的現實情況就是在結婚之前都是需要雙方各自準備一部分的財產作為結婚的基礎,尤其是很多男方都會被要求至少有房產並且在結婚之後要有妻子的名字,而夫妻如果都商量好了在證件上加上二者的名字也不能絕對的認為就是共同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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