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返還彩禮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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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返還彩禮的情形是什麼

近年來,離婚夫妻之間除了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上產生糾紛,在彩禮的返還上面也是容易產生糾紛的。而此時男方主張返還彩禮,而女方則主張不返還。那到底需要返還彩禮的情形是什麼呢?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需要返還彩禮的情形是什麼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返還結婚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一)返還彩禮要以當事人締結婚姻關係為前提。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二)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三)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一般來説,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四)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

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五)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説,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只要符合上述情形的,收受彩禮的一方才有義務返還。

結婚由男方支付給女方彩禮的習俗,在我國流傳已久。但如今隨着彩禮數額的增加,也讓很多家庭不堪重負。現實中,也有不少家庭因為彩禮產生糾紛,其中最常見的就是返還彩禮的糾紛。而此時就要知道需要返還彩禮的情形是什麼,否則的話就無法很好的處理彩禮糾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武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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