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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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的效力如何
婚前協議效力很強,自男女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將來一方反悔,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持協議要求分割財產,一般來説,法院會尊重協議的內容。您需要注意兩點,如果是把一方單獨所有的個人財物完全約定給另外一方,特別是房產,存在被法院認定為贈與的風險,而贈與合同在贈與行為完成前是可以撤銷的,也就是説,房產過户前,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這種情況下您最好給婚前協議做一下公證,經過公證的贈與是無法撤銷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您需要在協議中強調協議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婚姻生活,這麼做是為了避免與離婚協議混淆,離婚協議是為了離婚而簽訂的協議,自民政部門登記備案之日起生效,此前可以隨意反悔,一旦寫成離婚協議,其實是沒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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