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離婚協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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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離婚協議的效力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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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

沒有進行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時有效的。男女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和處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只要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協議就認定為生效。

根據我國《婚姻法》家庭關係條款釋義中規定,關於約定的方式,本條第一款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更好地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避免發生糾紛。當然如果夫妻以口頭形式作出約定,事後對約定沒有爭議的,該約定也有效。夫妻以書面形式對其財產作出約定後,可以進行公證。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夫妻對財產關係的約定,應當進行公證。這種觀點不符合公證自願的原則,而且公證只具有證明的效力,不是約定生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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