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無過錯責任推定原則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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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無過錯責任推定原則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侵權責任法》無過錯責任推定原則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已廢止,現由《民法典》替代所有的條款;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包括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和免責事由的法定性。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同時,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

3、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不必過錯。是指責任的承擔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二、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如何認定?

1.無過錯責任適用於損害後果的發生為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所導致的場合。在無過錯責任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主觀中並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這是適用該責任的前提,如果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就屬於過錯責任。

2.無過錯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併列的責任形式,當然並不意味着對等,從法制發展進程看,該責任又可稱為過錯責任的補充,是否承擔責任由法律特別規定,在大陸法系國家,由於肯定了過錯責任是違約和侵權的一般和基本形式,為了防止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發生不必要的重疊,有的通過民事基本法確定了這種無過錯責任,有的通過判例加以規定,至於法律規定於何種場合下發生無過錯責任取決於法律基於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所作出的明確表態。

3.無過錯責任的宗旨在於合理補償損失。過錯責任的發生根據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具有主觀過錯或侵權人具有主觀過錯,因此要求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責任可以同時實現懲罰功能和補償功能。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由於當事人並無過錯,懲罰功能也就失去了目標,而只能保留其補償功能,在合同領域“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只在於合理分配不幸損害,而不在於懲罰不履行合同;因而它只具有補償作用而無懲罰作用”。

4.無過錯責任限制了一般免責事由的適用,在過錯責任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責事由,免除其對損害後果的責任,如不可抗力為過錯責任的一般免責事由,但在無過錯責任情況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內的法定免責事由的適用都受到限制。

5.因果關係是決定責任的要件,在過錯責任的前提下,行為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最終取決於他有無過錯,而在無責任情況下,行為人是否承擔責任並不取決於他有無過錯而取決於他的行為和物件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而在合同領域只要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最終導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且不論該行為的發生原因如何,行為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即法律已認定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間有直接聯繫。

綜合上面所説的,無過錯責任就是屬於在無過錯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在認定侵權的行為時也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只有構成要件符合規定,這樣才能讓當事人承擔所有的侵權責任,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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