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啞人可以申請放棄繼承權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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聾啞人可以申請放棄繼承權公證嗎?

一、聾啞人可以申請放棄繼承權公證嗎?

只要是年滿十八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論其是否為聾啞人,都有權利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而且公證處應當提供相關的無障礙溝通方式,幫助聾啞人順利辦理放棄遺產公證。

已滿十八週歲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是可以辦理放棄繼承聲明公證。關於申請人有聾啞等溝通障礙的,可以採取相應方式進行溝通。辦證時,公證員可以利用小黑板與該殘疾人士進行文字交流,也可以通過聘請手語翻譯來溝通,詢問清楚申請人辦理放棄繼承公證是否為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放棄繼承的是某一間房屋還是全部財產;同時告知其辦理放棄繼承聲明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後果。公證處會對辦理公證的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確保辦理公證的真實性、公正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放棄繼承後可以反悔嗎?

作出放棄繼承遺產的聲明是不能任意撤銷的,根據法律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所以如繼承人在放棄繼承後反悔,首先可以於其他繼承人協商,如其他繼承人一直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則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額繼承。如不能協商一致則需經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理由決定是否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

此外,如果放棄繼承是經過公證的,依據《公證法》規定,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沒有法定情形的,也就沒有能否撤銷的問題。

三、哪些財產不可以被繼承?

1、夫妻共有財產屬於死者配偶一方的財產以及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2、人身權不可繼承;

3、撫卹金、生活補助費(這是國家或有關單位給被繼承人家屬的物質幫助) ;

4、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承包地、承包山林,以及承包的果園、魚塘等;

5、被繼承人生前租賃的財產或已作贈與的財產。

我國的繼承權的行使、放棄的規定中,此時都是由繼承權利人自己自由的決定的,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積極的行使自己的繼承權利,也是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真實的意思表示,來放棄自己的繼承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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