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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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的婚姻法規定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律規定以上的時間限制,既是尊重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同時也是出於維護婚姻穩定的目的。

離婚和無效婚姻在基本功能,前提,請求權人的範圍和時效期間等都是不一樣的。正常的婚姻關係,在申請離婚的時候,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證明與無效婚姻等這些都是不一樣的。而且無效婚姻可能大家在請求相關權利的時候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正常離婚就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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