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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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答十六

問:兩人訂婚的時候,男方家向女方給付了較大數額的彩禮及物品,離婚的時候男方是否可以以離婚為由要求對方退還?如不能要求返還,那麼是否可以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律師解答:首先,只有結婚當地存在為締結婚姻而不得已給付彩禮的明顯風俗的,以結婚為目的所贈送的財產才可以被認定為彩禮;

其次,除三種情況,即: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彩禮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況,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處,其他情況下,要求返還彩禮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因此,正常離婚情形不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條件。通常所謂的“彩禮”應按照贈與來處理,通常結婚當時和婚後的贈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構成夫妻共同財產,可予以分割,如系婚前贈與的,則構成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能要求分割。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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