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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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答十八

問:我們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保證我每個月有探望孩子的權利。現前夫突然帶着孩子到另一個城市生活了,我根本無從知道前夫及孩子的有關信息,此情況下,我怎麼來行使我的探望權?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你可先向法院起訴要求行使探望權,如果對方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的,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實踐中,對申請強制執行,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難度,因為和為探望權執行的對象不是簡單的物,而是一個具有生命具有思想富有感情的未成年人,所以,一般而言,此處的“強制執行”指對你前夫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而不是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強行把孩子帶到探望者身邊。如果通過強制執行仍無法行使探望權的,可以以此為理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權。

法律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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