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離婚在實踐中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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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離婚在實踐中的表現

生活中有些夫妻為了逃避債務的目的,選擇假離婚,雖然這樣做的風險很高,但是很多夫妻還是會選擇假離婚。那麼假離婚在實踐中的表現是什麼呢?本文將為您詳細介紹。

核心內容:虛假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因雙方通謀或受對方欺詐而做出離婚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實踐中,虛假離婚主要表現為夫妻假離婚以達到多獲得拆遷補償、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目的或者以逃避計劃生育政策的處罰等。下面,本文為您詳細介紹。

虛假離婚的表現:

1、夫妻雙方假離婚,以達到拆遷補償、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目的。

當前市場經濟下,城市建設加快,土地徵用頻繁,當事人以離婚為手段,達到離婚後户口分立的目的,從而獲取更多的補償、安置待遇。某市某地曾出台一政策,規定只要擁有本市農村户口並已達適婚年齡的單身者均可在農村城鎮化時分得一套一室一廳的住房外加每月百十元的補貼,當地的人們紛紛離婚並得到了優惠的待遇,這些離婚者明明都是鑽了法律的空子,但又有政策的保護,所以很難説他們的做法是違法的,對他們的虛假訴訟行為只能聽之任之。

以假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現象更是屢見不鮮。按有關法律規定,法院在執行債務案時,債務人如果無償還能力,一般情況下應中止執行。為此,有些欠債人在案件執行前便千方百計處分財產,以製造無力償還的假象來逃避法律的制裁。曾有一案例,王某欠外債20餘萬元,債權人曾三番五次向其索取,他一直不償還。無奈中,債權人訴至法院。王某得知後,便與妻子合謀離婚,並提出由一方撫養孩子,家庭財產作為撫養費全部歸其所有;另一方因不撫養孩子,沒有任何財產,並負責清償全部債務。而實際上他們仍在一起共同生活,一旦法院去執行,他們便拿出離婚證書作為“上方寶劍”,讓法院執行陷入困境。

2、夫妻雙方假離婚,以逃避計劃生育政策的處罰。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可有些人受多子多福、重男輕女舊思想的影響,總是想方設法超生、多生。為達到超生目的,在女方懷孕時假辦理了離婚手續,待孩子生下後再行復婚;還有一種情況,離婚後女方先與別人結婚,但仍與前夫同居,生下孩子後與現在的丈夫離婚,再與前夫復婚。對這些欺詐行為法律束手無策。婚姻法規定公民有結婚的權利,也有離婚的權利。當事人以離婚作為達到某種欺詐目的手段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以雙方已自願達成離婚協議為由,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時,法院查明事實的義務與當事人離婚自由的權利發生衝突,即使法院審查後,認為夫妻間感情沒有破裂,在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也不能剝奪當事人離婚自由的權利,這就為一些假離婚生二胎的人制造了條件。

3、離婚訴訟過程中,偽造證據,虛構債權、債務,以達到多分財產,少承擔債務的目的。

離婚訴訟過程中,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必須查明。實物性財產及依法登記的財產容易查明,而涉及第三人的債權債務則容易虛構,無法真正查明。在訴訟過程中,經常出現一方提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單方經手的債務,要求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予以否認的情況。有一對夫妻在離婚時,丈夫提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其向他人借款5萬元用於生活需要,至今未還,要求妻子共同歸還。案件審理過程中,債權人出庭作證並當庭提供了借條一份。妻子表示對該借款不知情,並且對借條的真實性表示異議。本案中,對借款事實的認定是個關鍵問題,作為借款事實的證據的借條,極其容易偽造。如果對該借款的真實性不予認定,那麼就無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在借條偽造可能性極大的情況下,如果對該借條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則缺乏了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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