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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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離婚調解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1、要認識到離婚案件審理中調解方法的重要性,因為離婚案件關係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圓滿地把離婚案件處理好因而顯得格外重要,此時如果正確地適用這些調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任何調解方法都不是靜止不變的東西,要根據離婚案件的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綜合運用這些方法才能達到比較好的效果。

3、要把握好調解的時機,首先要樹立調解應貫穿訴訟全過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實查清後可進行調解,在財產等其它情況查明後可進行調解,因案而異,因人而異。

4、在調解過程中要做到離婚無傷,包括不因離婚傷害子女、不因離婚傷害對方、不因離婚傷害社會。儘量避免在影響子女學習或身心健康,應當以子女利益為最高原則,選擇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處理,排除或減少離婚對子女的傷害。

不因離婚傷害他方,包括精神傷害與物質傷害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要把因離婚對另一方的感情傷害(精神傷害)減小到最小程度;

二是要把因離婚對另一方的經濟損害(物質傷害)減少到最小程度,特別是不能使另一方因離婚限於困境。

不因離婚傷害社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不因離婚釀成社會矛盾,發生危及社會安寧的惡果;

二是不因離婚破壞社會公德,敗壞社會風俗。

5、要防止出現審判人員以壓代調、以拖代調、以判代調等違反離婚案件當事人自願原則的現象發生,不能使調解成為一種隨意性很大的東西,喪失了其應有的公正性。例如,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時,應特別注意不能損害他們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相關內容——離婚調解的方法:

1、批評教育法。

在庭審的任何階段,審判人員通過對離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找出雙方的矛盾所在,努力把握當事人的心理,適時地進行調解,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不過運用這種方法要注意按程序進行。

2、矛盾緩和法。

一些離婚當事人在一起生活了幾十年,也一起打鬧了幾十年,雙方矛盾由來已久,積怨頗深,此時針對雙方的矛盾採取緩和的辦法,多給雙方時間,往往會產生比較好的效果。適用這種方法要求審判人員有足夠的耐心,不能急躁。

3、心理疏導法。

有時離婚雙方均對對方不滿,雙方又都不願意坦誠地説出來,在這種情況下,將雙方分開來分別做其工作,瞭解其對對方不滿究竟在哪裏,要對方怎樣做才肯讓步,然後在庭上通過審判人員説出來,這時審判人員主要起了一個橋樑的作用。

4、合力調解法。

在離婚案件中動用雙方當事人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人的力量,對雙方進行勸説,使他們處在親人編織的情網中,這種方法比較適合於年青的當事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離婚調解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夠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離婚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關係,所以一定要協調好,避免出現更大的糾紛。那麼小編就介紹到這裏了,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大家可以到本站網站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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