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離婚後可以要徵地補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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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離婚後可以要徵地補償不

西安離婚後可以要徵地補償不?

根據土地管理辦法以及婚姻法相關規定。目前西安市在離婚後,其中一方是可以向對方索要相應的徵地補償款,如果在離婚時雙方進行了財產分割,徵地時按照各地在土地份額分配徵地款即可。但如果離婚時未分割的,沒有收到補償款的一方可以起訴要求法院進行判決,並按婚前所有的讀題份額分割徵地款。

一、土地補償款的取得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資格的人,不應享有土地補償款的分配

認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的前提條件——該財產須具有人身專屬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只有具備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補償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補償款是對夫妻一方因土地徵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補償,具有專屬於特定人身的性質。

二、從保護失地農民角度來説,土地補償款應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償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從立法目的解釋來看,土地補償款的實質是對失地農民今後的一種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屬於《婚姻法》解釋(二)對共同財產作出的規定種類。土地對於農民來説,具有特殊重要意義,從一定程度上講,它是農民最大和最後的保障,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土地補償款實質是對失地農民這一特定身份人羣的一種生活保障,是失地農民今後生活的主要依靠。

綜上可知,土地補償款對於農民來説,其重要性相當於與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對於身體受到傷害一方的重要性,理應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處理。

徵地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 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 產值的十五倍。

由此可見,不只是西安市可以在離婚後要求徵地補償了,夫妻雙方即使在離婚時沒有進行明確的財產分割協議,其中一方也是有權要求將徵地補償款進行分割的。總之,不管是採取何種方式離婚,雙方還是應該就具體的財產分割、子女歸屬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以免造成日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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