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有三十天冷靜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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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夫妻雙方通過訴訟離婚,那就沒有三十天的訴訟冷靜期。
協議離婚時有30天的離婚冷靜期,這是協議離婚增加的內容,申請離婚30天后,要雙方共同申請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協議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反悔怎麼辦
離婚財產協議的反悔法律後果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種,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經民政局離婚備案後,即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法律的拘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
就雙方雖已簽署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但並未至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備案手續,則該協議並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不予履行。
如果已經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則該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在一年內進行反悔,則可以要求向人民法院對財產分割進行重新處理。但若法院查明,在訂立離婚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則會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予以相應的駁回。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進行訴訟離婚,是沒有三十日的冷靜期的,若是訴訟不成功的話,必須等到六個月之後才能繼續訴訟,所以訴訟離婚的冷靜期一般是六個月的時間,由法院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