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協議離婚冷靜期為多少天?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4W

一、新《民法典》協議離婚冷靜期為多少天?

新民法典協議離婚冷靜期為多少天?

《民法典》協議離婚冷靜期為三十天;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協議離婚的流程將會變成:

(1)遞交申請:夫妻雙方協商一起向民政局遞交離婚登記申請。

(2)冷靜期三十天:等待三十天,三十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則協議離婚未達成。若均未撤回申請,則進入下一步。

(3)抉擇期三十天:在接下來的三十天內,雙方要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

如果在這第二個三十天內,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什麼樣的人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係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請一個人代為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託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任何人不可代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協議離婚是會存在冷靜期的,但對於冷靜期也是有時間的限制,一般是不會超過三十天,只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沒有撤回登記,那麼雙方就可以在時間屆滿時辦理離婚手續,但如果走訴訟離婚的話,那麼就不會受此規定的限制。

熱門標籤